永穷月下>科幻小说>危险啊孩子 > 一五六、眼前一亮:无效抵押合同有戏
    (1996)深中法经初字第1045号

    原告:市民银行湖贝支行。地址:深圳罗湖区湖贝路。

    负责人:王显耀。

    委托代理人:郝文婷,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。

    被告: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。地址: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。

    法定代表人:邵华。

    被告:贵州招商(深圳)发展有限公司。地址: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高嘉大厦。

    法定代表人:邵华。

    原告诉被告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,被告深圳泰山工贸有限公司(下称第一被告)和贵z招商(深圳)发展有限公司(下称第二被告)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。

   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 原告诉称:1994年10月22日。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《抵押贷款合同》,合同规定: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人民币260万元,用于购商流材料,贷款期限分二期。其中第一期1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半年,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4月23日止,月利率为9.9‰;第二期110万元贷款期限为壹年,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10月23日止,月利率为12.078‰;此二期贷款第二被告用位于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8套房产(房地产证号码:1051687——1051695)作抵押担保,第二被告并出具《抵押声明书》。合同签订后。原告依约将人民币260万元划入第一被告帐户上。合同期届满后,第一被告未能归还原告贷款本息,第二被告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、为此,请求法院判令:(一)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、罚息40万元,共计300万元;(二)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部诉讼费用。

    两被告未进行应诉。

    本院查明:1994年10月22日。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《抵押贷款合同》,合同规定: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人民币260万元。用途:购商流材料。贷款期限分二期,其中第一期1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为半年,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4月23日止,月利率为9.9‰,第二期110万元贷款期限为壹年,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l0月23日止。月利率为12.078‰。此二期贷款由第二被告用位于深圳罗湖春风路高嘉大厦8套房产(房地产证号码:1051687-1051695号)作抵押担保,第二被告并出具《抵押声明书》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依约将人民币260万元划入第一被告帐户上。合同期届满后,原告称:第一被告仅支付了1995年5月20日前的利息元。尚欠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从1995年5月21日起至今的利息、罚息,二被告则未到庭,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。

    又查: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的经营范围为:办理集体企业、私营企业、个体工商户的存款、贷款结算业务,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;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付业务,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。l995年6月,原告由该服务社改制更名。该笔贷款,原告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发放。

    再查:被告为民所有制企业。

    以上事实的认定,有抵押贷款合同、抵押声明书、借款借据、营业执照、庭审笔录等为证。